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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汇城茗院位于南山区西丽湖路与丽水路交汇处,地处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核心区域。项目占地约2.69万平方米,容积率低至2.055,总户数380户,提供舒适居住环境。周边交通便利,教育资源丰富,且坐拥西丽湖、阳台山等自然景观,是理想的居住选择。

  【发展中轴】大沙河生态长廊串联三大核心引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西丽综合交通枢纽、留仙洞总部基地,享多重规划利好。汇聚世界创新力量,打造深圳发展新中轴。

  【极致生态】位于深圳原关内生态的最后一块保留地,纵览三山一湖一长廊,约4000万m3深圳生命之源·西丽湖、约13.7公里深圳版“塞纳河”·大沙河生态长廊景观、享誉世界的深圳国宾山·麒麟山、深圳八景之一·阳台山等城市大型符合生态环伺,万亩生态一席臻藏。

  【优质学府】南二外平山学校(54班九年一贯制)、丽湖实验(初中)。桑泰丹华幼儿园、德意名居幼儿园、中科硅谷幼儿园、国际预科学院一站式优质教育配套,助力璀璨未来。

  【人文高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南山大学城,清华、北大、哈工大、南科大等塔尖学府集聚,与全球高智人才为邻,沉淀非凡人生。

  【人文休闲】丰富人文休闲配套,揽括大沙河生态长廊、西丽文体中心(在建)、深圳大学城体育中心、大学城图书馆环伺周边,人文氛围浓厚,享生活之乐。

  【完善配套】片区内汇聚超30万平商业集群,益田假日里、宝能环球汇、云城万科里等,奢尚生活举步即达。毗邻深圳大学总医院未来将是南山最大三甲医院,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孙逸仙心血管医院,近享国际化一体化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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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财联社11月13日讯,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答:(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答: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

  答: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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